天朝的崩溃

四、琦善与广东谈判

  琦善与伊里布旨趣相投,却没有伊里布的那份幸运,他的面前,只是死路一条。英方的开价与清方的还价差之霄壤,没有调和的余地。

  《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〉作为英国政府的正式文件,向清政府提出下列要求:

  一、赔偿被焚鸦片。

  二、中英官员平等交往。

  三、割让沿海岛屿。

  四、赔偿商欠。

  五、赔偿军费。

  但是,以上五项并不是英国的全部要求。1840年2月20日,与《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》一并发给全权代表懿律和义律的,还有巴麦尊的第1号训令,其中包括了更多的要求。为了使全权代表能充分理解不致有误,巴麦尊还拟就了对华条约草案,供懿律和义律在谈判中使用。该草案共有10条:

  一、中国开放广州、厦门、福州、上海、宁波为通商口岸。

  二、英国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驻官员,与中国政府官员直接接触。

  三、割让沿海岛屿。

  四、赔偿被焚鸦片。

  五、中国废除行商制度,并赔偿商欠。

  六、赔偿军费。

  七、未付清的赔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。

  八、条约为中国皇帝批准后,解除对中国沿海的封锁;赔款全部付清后,英军方撤离。

  九、条约用英文和中文书写,一式两份,文义解释以英文为主。

  十、条约在规定期限内由双方君主批准。

  如果我们将此两文件对照,就会发现,《条约草案》中第一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条为《致中国宰相书》中所无,而第二项中增加了派驻官员,第五项中增加了废除行商制度。对清朝说来,后一份文件要苛刻得多。

  那么,这两份内容有着不小差异的清单,又应以哪一份为准呢?巴麦尊规定,以后者为准,同一天他给懿律和义律的第4号训令指出,条约草案中一、二及四至九各条,是“必不可少的条件”,表示了毫不通融的态度。对于可以通融的第三条,即割让沿海岛屿,他又提出了五项交换条件:

  一、允许英人在通商口岸进行极度自由的贸易和各种活动。

  二、清政府公布进出口关税则例,清政府官员不得征收高于该则例的税费。

  三、给予英人最惠国待遇。

  四、中国不得对从事非法贸易的英人以人身虐待。

  五、给予英国领事裁判权。

  巴麦尊还明确指示,如清政府不同意割让岛屿,须将上述五条,列入条约的第二条以后,其余各条的编号也随之改变。由此看来,只有第十条,即双方君主批准条约的时限,是可以讨价还价的。

  我到现在还弄不清楚,为何巴麦尊在《致中国宰相书》中没有开列英国的全部要求?他开出两张不同的清单是否出于某种策略上的考虑?不过,我可以肯定地说,如果巴麦尊在其《致中国宰相书》开列其全部要求,必会遭至道光帝的严拒,就不会有主“抚”这一层波澜,更不会有琦善的广东之行。

  清方的还价不像英方的开价,有一份可以列出甲乙丙丁的清单。这是因为,道光帝对“情词恭顺”的英“夷”,并不打算开多少“恩”,主持操办的琦善,有时的让步只是得到事实上的批准。因此,清方的还价,出自圣裁的有:

  一、惩办林则徐。

  二、准许英人在广州恢复通商。

  出自琦善的建策或出自琦善的实际操作而为道光帝同意的有:

  三、部分赔偿被焚鸦片。

  四、中英官方文件来往用“照会”。

  此外还有一项不见于任何文字材料,但今日的研究者可歙歙闻到的是,道光帝打算对猖獗于中国沿海的英国鸦片走私眼开眼闭,不再绳之以法了。

  从清方的还价来看,其第一项本非英方的要求,而清方又最为看重,此中反映出来的两种文化的差别是深层的;其第二项,只是循规旧态,与英方要求五口通商的进逼恰恰相反;其第三项不能满足其全部赔偿的要求;其第四项虽解决了平等文书的问题,但没有确立两国官员交往的其他程式。即便那项对鸦片走私的默许,也不符合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脾胃。他们此时虽没有正式提出要求,但巴麦尊已指示英方代表劝说清政府同意鸦片贸易合法化。

  总之,清方只回答了英方要求的皮毛。

  谈判中讨价还价本是一种战术,但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谈判者有权做出让步。而主持广东谈判的英方代表义律和清方代表琦善,显然都不具备此等资格。

  英方的全权代表本为懿律和义律两人。1840年11月,懿律因身体不适去职。义律成为唯一的全权代表。他虽有“全权”之名,但从巴麦尊训令中可以看出,他无权降低英方的要价。实际上,巴麦尊本人根本不相信谈判,在1840年2月20日训令中明确主张用大炮来说话,对方要么接受条件,要么动武,不必纠缠于交涉。

  琦善身为钦差大臣,其职权范围比义律还小。他不仅没有提高还价的全权,而且据清朝的律规,他亦无与外国签订条约的全权,时时事事都需请旨办理。他在京请训期间,道光帝有何指示,今已无从查考。但是,从后来道光帝的上谕中可以看出,对英“夷”的“桀骜不驯”,道光帝是决不让步,主张立即动武的。

  因此,真正有资格发言的是巴麦尊和道光帝,义律和琦善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牵线木偶,一举一动都应受之操纵。若按照两位牵线人的本意行事,那么,双方一经交涉就应立即开战,完全用不着如此许多的啰嗉。但是,无论是伦敦还是北京,都距离广东十分遥远,牵线人手中的线一放到那么长,木偶的手脚就不可能绷得很紧。于是,义律和琦善都利用这小小的松弛,一轮又一轮的交涉,演出了双方导演没有编排的众多节目。

  所谓广东谈判,实际上是义律越权、琦善违旨的活动,其中义律走得比琦善更远。

  这样的谈判又能有什么结果呢?

  

  以上的分析,是今天研究者冷静思索的判断,而当时的两位当事人,琦善和义律,都是十分投入的。

  1840年11月20日,义律由舟山南至澳门,29日,他发照会给琦善。也就在这一天,琦善由北京南至广州,途中56天,比他的前任林则徐少用了5天。12月3日,他发照会给义律。

  中英广东谈判正式开场。

  在这次谈判中,让人感到奇怪的是义律。他似乎没有把巴麦尊训令放在心上,从现存文字材料中,似从未和盘托出巴麦尊起草的《条约草案》的全部内容。他最先的出牌,仍是《致中国宰相书》的条件,以后的出牌又不停地变化。他好像是害怕一开始就吓跑了对手,采取的是逐级加码的战术。

  自1834年以来,义律来华已达6年,由随员升至对华商务总监督、全权代表,期间从未回国。他对中国的国情颇为了解,善于用曲折的手段达到目的,得寸进尺。在与邓廷桢、林则徐等人多次交手不利后,突然实现能与“大臣爵阁部堂”琦善这样的“天朝”顶尖人物对等直接交涉,不免喜出望外。从他给巴麦尊的报告来看,他对此时清廷出现的和缓意向非常感兴趣,企图诱导这种意向的发展而不是挫败之。他的报告也使人产生一种模糊朦胧的印象,他似乎想做一个力压千斤的秤砣,由此操纵中国政治的趋向。当然,所有对他的行为和动机的研究,已经游离于本书的主旨之外,不必深究下去。但若要我作一个一般性的评论,那就是,他在“天朝”呆得时间太长了,手法上不免多了一些东方的阴柔之气,而对母国那种霸道手段有些生疏,用起来不那么老到了。

  琦善在交涉之始,便予以同意赔偿烟价500万元,而对英方的其它要求均予婉拒。他本以为有此烟价之“殊恩”,即可大体成交,而没有想到对手竟如此不近事理,要求无厌。因此,在步步设防之后,他又作出一些退让:一、烟价增至600万元;二、“代为奏恳圣恩”,在广州之外另辟一口岸,但只准在船上交易,不得上岸居住。

  特别有意思的是,琦善在照会中不断更换角色,有时如英方和道光帝之间的调解人,有时如义律的朋友提出一些“善意”的劝告,而不太像清政府进行交涉的正式代表。还须指出,尽管在今人的眼光中,琦善的照会充满了滑稽可笑的“天朝”用语,但放在当时的背景中,琦善的嗓门还是属于低调的。这也是义律可以接受、巴麦尊不能容忍的原因(详见绪论)。

  实际上,自1840年8月天津交涉以来,琦善对英国的了解也确实多于许多清朝官吏,但始终没有弄清楚两点:一、“天朝”对英国有多大的经济制裁的优势?茶叶大黄制敌说已不再提起,而断绝通商必令其败的观念仍未动摇,准许通商仍是他手中最重要的王牌。二、英国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究竟为何?既然英国口口声声宣称为报复林则徐而来,那么,林已革职、林的举措已不行、甚至林焚毁的鸦片都赔钱,.英国还有何“冤抑”,还有什么理由非分要求不休呢?至于英国要进入中国市场,要将中国纳入其全球贸易体系等等原因,既没有人向他说明,而且即使有人说明他也不可能理解。因此,琦善虽已看出事情非常难办,但还以为手中有几分左右局势的能力,照会上仍游笔自如。

  如此的笔墨官司打了一个多月,双方的来往照会共达15通。期间义律多次要求当面会谈,但在天津经历过6小时争吵的琦善,一直拒绝。1841年1月5日,义律终于搬出巴麦尊训令中的杀手锏,照会琦善,“依照兵法办行”。

  1841年1月7日,英军攻占了虎门口的沙角、大角,清军大败(详见后节)。

  战败的现实,似乎使琦善尚有幻想的头脑变得冷静了:自己原来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本钱。但他先前稳妥有序的手脚,却不免慌乱失措。1月11日,他竟不顾自己的身份和权限,擅自作主,照会义律,作出重大让步:一、“代为恳奏”“予给口外外洋寄居一所”;二、“代奏恳恩”广州开港恢复贸易,条件是英军归还舟山。很可能在其心目中,用虎门口外的不毛之地换取舟山,外加英军从沙角、大角两处撤退,还算是有利的生意。琦善的胆量真是够大的。

  而义律此时的表现,也全无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风度。他明明知道琦善照会上所允的一切,只不过是“代奏”,算不上是正式同意,尚须得到圣旨的批准,但是却硬将生米当作熟饭吃。我在绪论中巳经提到,1841年1月20日,他据琦善照会中那句含义不确的话,宣布已与琦善达成四项初步协定:一、割让香港;二、鸦片赔款600万元;三、中英平等外交;四、1841年2月2日恢复中英广州贸易。1月26日,英军强占香港。1月28日,英国远征军海军司令伯麦致函清军将领,声称有“文据在案”,要求撤退香港岛上清军。

  义律此类偷偷摸摸的勾当,激起巴麦尊的极度不满,并从根本上怀疑这种协定的存在。

  

  如果说从澳门到伦敦长达6个月以上的通信周期,使义律有充分时间放开手脚越权,那么,从广州到北京仅仅40天甚至更短时间的快报来回,本不应给琦善如此之多的自由活动的余地。可是,琦善抗旨不遵。

  1840年12月25日,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一批奏折(12月7日发),态度已有转变,即下旨让琦善准备“剿办之事”。12月30日,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二批奏折(12月14日发),认为谈判已进入死胡同,毫无希望,遂下旨“乘机攻剿,毋得示弱”。同日,道光帝恐广东兵力不足,命四川、湖南、贵州备兵共4000人,听候琦善调遣。

  1841年1月6日,道光帝收到琦善关于广东谈判的第三批奏折(12月19日发),大为光火,下了一道不留任何余地的严旨:

  “逆夷要求过甚,情形桀骜,既非情理可谕,即当大申挞伐……逆夷再或投递字帖,亦不准收受,并不准遣人再向该夷理谕……朕志已定,断无游移。”(重点为引者所标)

  他还下令启用已被革职、在广州听候处理的林则徐、邓廷桢,让林、邓协助琦善“妥为办理”.

  此后,道光帝在谕旨中,主“剿”的调门越来越高,对琦善的态度也越来越严厉。

  由此可见,道光帝一接到广东谈判的奏报,旨意顿变,由主“抚”而转向主“剿”。而1月6日的谕旨,更是明令关闭谈判的大门。他本因英“夷”的“情词恭顺”而主“抚”,此期的变化亦在情理之中。12月19日以前的“夷情变化”,虽仍不出《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》中各项要求的范围,但此时对他又成了新鲜事情,可见他对这份重要的英方文件并无仔细的分析和研究,几个月后,忘得差不多了。

  根据清方的档案,前引第一份上谕以“五百里”的速度发出,前引第二、第三份上谕皆以“六百里”的速度发出。其到达广州的时间,当在1841年1月中旬。据琦善奏折,他于1月20日收到1月6日的上谕。因此,若按照旨意办事,琦善最晚也应在1月20日改弦更张,转向主“剿”。

  但是,琦善的行动,恰恰相反。他不仅继续“收受”英方的照会,“遣人”与英方交涉,而且亦改变先前拒绝会面的做法,前往虎门,与义律直接会谈。

  1841年1月26日,琦善与义律相会于虎门。27日和28日,双方进行了有关条约的谈判,争执的要点是香港问题。谈判陷于僵局,琦善见势不妙,便以身体不适为由,要求会议延期举行。

  琦善回到广州后,于1月31日拟定了中英条约的修正案,即《酌拟章程底稿》(后将分析),派人送给义律。但义律拒绝此案,坚持己见,并以战争相威胁。双方照会频频。后根据琦善的提议,双方定于2月11日再次会谈。

  与广东的情势正好相反,1月27日,正当琦善和义律会谈于虎门莲花山之际,北京的道光帝收到沙角、大角战败的奏报(1月8日发),即由内阁明发上谕宣布英逆罪状,决心全力攻剿,并由军机字寄上谕给琦善,下了一道死命令:

  “现在逆形显著,惟有痛加剿洗,以示国威,尚有何情理可谕?……著即督带将弁,奋力剿除,以图补救。”

  这道谕旨于2月9日到达广州,可是琦善仍旧不肯回头。2月10日,即收到谕旨的第二天,他依然按计划离开广州。11日和12日,他与义律在虎门蛇头湾举行第二次会谈。

  关于此次会谈,义律的报告称两人长达12小时的讨论的结果,成功地拟成了全部条文”,但琦善没有签署这个条约,要求展期10天。看来,琦善在英军压力下已经不敢公开抵制,只是耍了个滑头,到了关键时刻没有签字溜了回来。琦善对这次会谈也有报告,但已经全是谎言了。他奏称前往虎门是为了查勘该处的防务,适遇义律求见,为“缓兵之计”而与之会谈。他还奏称,会谈完全围绕香港问题,他批责了英方强占香港的行径,再次声明,只是“寄寓一所,并非全岛”。

  此后,琦善如同前面所叙的伊里布,全靠谎言来维持日子。2月13日,琦善从虎门回到广州,收到了两份重要的文件:一是道光帝于1月30日的谕旨,授奕山为靖逆将军,隆文、杨芳为参赞大臣,并从各地调集大军前往广东“剿夷”。二是义律根据蛇头湾会谈拟就的条约草案——《善定事宜》,并在照会中要求早日会晤,共同签署。同一天内受到两方猛击,琦善已无路可走。2月14日奏折中,他称会见义律是“缓兵之计”,实际上是“缓”道光帝“之计”;他又称会谈围绕香港问题,很可能是风闻同僚广东巡抚怡良乘他不在广州,于2月11日出奏弹劾他“私许香港”。

  由上可见,最晚从1月20日起,琦善一直对抗道光帝的谕令,拒不攻“剿”,坚持用和谈来解决争端。而到了此时,新的将军、参赞即将到来,换马已成事实,他被黜只是时间问题,也不得不改弦更张,准备武装抵抗。为此,他还在2月14日奏折中向道光帝保证此后该夷再来投文,自应遵旨拒绝。”

  后来的事实表明,琦善对和谈还不死心。1841年2月16日,义律照会琦善,称英军已撤离舟山,要求于2月20日前在他的《善定事宜》上签字,否则“仍复相战”。琦善经受不住此等恫吓,立即忘记了自己的保证,于2月18日复照义律,真的行使起“缓兵之计”:“日来抱恙甚重,心神恍惚,一俟痊可,即行办行。”

  2月19日,琦善派他的交涉专使鲍鹏去送这份“缓兵”的照会,怕义律不会善罢甘休,便另撰一文件,再次做出让步:从原先的“只许香港一隅”,扩大为“许他全岛”。他嘱咐鲍鹏:“看光景恭顺则付,倘有反复,不要给他。”第二天,鲍鹏还是带回了这份文件,因为,据这位当过买办、贩过鸦片、被地方官指名捉拿、甚至民间传说是大鸦片商颠地的幸童、而被琦善加以八品顶带的信使的观察,“光景不好”。

  

  就历史的结论而言,即使琦善和义律达成了协议,也决不会被两国政府批准。但作为历史的考察而言,分析一下两人各自提出的最后价码,也不是没有意义的,这可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思想。

  琦善对英方是不停地还价,其最高还价是1841年1月31日向义律提交的<酌定章程》,该条约仅有4条,内容为:

  一、准许英人在广东通商,准许英人在香港地方一处寄居。

  二、此后英人来广东贸易,悉按旧例办理。

  三、英船夹带鸦片和违禁品、或漏税走私者,货即没官,人即治罪。

  四、英人今后对此处理不得有异议.

  由于琦善打算用私下解决的方法处理被焚鸦片的赔款,条约内对此事没有涉及。从琦善所拟的条约内容来看,除给予香港地方一处寄寓外,并没有其他违旨条款,反而明确重申了以往的旧例。在当时条件下,面对凶恶的敌手,可以认定琦善已经尽其最大可能维护中国利益了。

  义律最后的出价,是1841年2月13日送交琦善的《善定事宜〉,该条约共有7条,内容为:

  一、英人前往广州贸易,按旧例领取牌照,准许自由出入。中国政府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。查无违禁品的英船主,无须具结。

  二、两国官员公文平等往来。商人业务由商人自办,并按旧例向中国官宪具文。

  三、中国皇帝批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国主,并准许中国船只去香港通商。

  四、在华英人犯罪,由英、中两国官员共同审理,在香港服刑。在香港的中国人犯罪,引渡给中国,由中、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。

  五、英船按旧例驶入黄埔。英商交纳行商费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(1841年1月23日)为准,不得再增。两国通商章程、税率等项,由中国行商3人和英国商人3人共同讨论拟定,由广东官府批准实施。中国行商3年内还清欠款,3年内取消行商制度。

  六、今后英商携带违禁品入境,货物没收,人犯或由中国驱逐,或交英方处理。

  七、条约由英全权代表和清钦差大臣盖印,然后由英国政府批准,再由清朝钦命大学士盖印。

  由于义律也同意私下处理鸦片赔款,条约对此没有涉及。

  义律所拟的《善定事宜》与《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》的要求相比,减少了赔偿军费一项,与巴麦尊拟定《条约草案》相比,减少了增开通商口岸、英国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、赔偿军费、赔款付清前占据舟山、未付赔款计息诸项;相应地增加了领事裁判权、另订通商章程、取消行商制度等内容。若以义律的《善定章程》与巴麦尊的《条约草案》相比较,前者更对中国有利。义律完全违背了巴麦尊训令。

  但是,若将义律的价码与琦善的价码相比较,双方的差距仍是非常之大。由此看来,即使没有道光帝停止谈判、大兵开战的谕旨,琦善是否会同意义律的要求而在《善定事宜》上签字,仍是不能肯定的。

  有论者据义律于1月20日宣布的所谓《初步协定》和后来的《南京条约》相比较,认为此期琦善外交取得了大胜利。我以为,此论似为不妥。

  其一,无论是义律1月20日宣布的《初步协定》,还是2月13日送交的《善定事宜〉,琦善实际上都没有同意;而琦善1月31日发出的《酌定章程〉,义律也没有同意。在广东谈判期间,中英双方根本就没有达成任何协议,又何从与《南京条约〉相比较,又何从称之为外交胜利?

  其二,义律在广东谈判期间所作出的让步,似为其个人的行动,而非琦善所致,巴麦尊后来几次批责义律,都说明了这一点。我们检视琦善谈判中的所有照会以及有关谈判的资料,看不出他在外交上有何高明之处,似不能把他那种不断变换角色的说词,当作可嘉的战术。此时他与清王朝绝大多数官员的差别,仅仅在于,别人主“剿”,因而无“外交”可言;而他反对“剿”,因而有此“外交”的磨难。

  琦善在广东谈判期间的抗旨,无论怎么说,都不能算作是细节。因此,按照儒家学说和清朝的法律,琦善罪无可逭。

  可是,若不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,反过来检讨道光帝的决策,我们又可以看到,如同先前由“剿”转“抚”一样,此期的由“抚”转“剿”仍是十分轻率的。从他这一时期的朱批和谕旨来看,他似乎不是很注意英方提出条件的具体内容,而是震怒于英方提出条件的行动本身。”情词恭顺”催生主“抚”,“桀骜不驯”促成主“剿”。他的这种看问题的视角,自是“天朝”大皇帝的风格所定,而这种表现又在某些方面类似文化革命期间的“打态度”。

  

  君主的好恶,酿成一波三折。

  作为一名臣子,琦善完全知道抗旨的风险。但他坚持和谈,一方面是出自自信,以为自己既可以说服道光帝又可以说服义律,这一点是虚幻的;另一方面是出自清军不敌英军的判断,而这一点恰恰是事实。与伊里布的支支吾吾不同,琦善在奏折中是真话实说,反复上陈。这也是琦善唯一可贵的地方。

 
  1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2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9至31页。除原设兵丁和陈化成所调兵丁外,伊里布实派援兵共计4600名。
  3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39至40页,第63页;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377至378页。除原设防的宝山、上海、崇明三处外,伊里布另调兵协防金山、南汇、奉贤、华亭、常熟、海门等处,并以江宁将军坐镇京口(今镇江),指挥长江内的防御。又,伊里布“封备”闽、粤商船的做法,又可观其作风。既准备用之应战,又不给商人以雇值。
  4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506、377—379页。
  5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6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7. 伊里布获此重咎,主要是道光帝训斥他的谕旨中有“妄行驰奏,徒劳驿站”一语。按照清代制度,擅用驿递是很重的罪名,于是吏部议奏的处分是“革职”,道光帝加恩改为“革职留任”。次年开复。
  8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9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66至68页。伊里布因浙江木料短小,要求从福建调入。道光帝后来谕令所请赶造船只之处,恐缓不济急,徒劳无功,著毋庸议。”(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09页)
  10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11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00—401、409、459、466—467页。
  12. 就在此时,浙江的福建陆路提督余步云于8月26日又奏请调派闰、粤水师各2000人援浙。道光帝于8月30日收到此折,旨意又有动摇,命伊里布“详审情形,悉心商酌,应否调拨之处,具奏请旨。”(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13至414页)伊里布收到此谕时,计划已变,也不再要求派援了。
  13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70至71页。关于收复定海的水师问题,伊里布似乎显得语无伦次。他称:既然闽、粤水师不能北上,收拾定海水师的溃兵败将,再募一些水勇,亦可充一时之需。
  14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00—401、409、459、466—467页。
  15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16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00—401、409、459、466—467页。
  17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400—401、409、459、466—467页。
  18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19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20. 伊里布在其奏折中称:英“五桅夷船一只”、“杉板船两只”行至慈谿县观海卫洋面,“夷众蜂拥登岸”,清军“奋力迪击”,击毙“夷匪”7人,生擒4人,英船“逃逸”。后又行至余姚县利济塘,余姚县地方官派哨船两只引诱,英船误陷软沙,清军生擒“夷匪二十二名”(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503至504页)。这一说法与英方记载完全不同。英方仅称其航行失事。
  21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85页,第493页。很可能伊里布已知琦善在天津的公文处理方式,在与英方的文件交往中,使用“照会”这一格式。又,伊里布照会中所提到的“通商”一事,系指1840年7月英军在浙投递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一事。
  22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第86至87页,第493至495页。辛好士显然不知风鸢号之事,于9月25日的复函中要求提供被俘人员名单;至于归还舟山,称将等到伯麦回舟山后再“转呈阅查”。伊里布9月28日复照中,声称释俘一事“必须恳乞天恩”,即得到道光帝的批准,这就反过来表示自己是愿意释俘的;他还要求伯麦回舟山后对归还定海一事“缕晰详复”
  23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第82至84页。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奏前一天,9月27日,伊里布曾上有两折,对他从9月22日以来进行的交涉活动一字不提。即便是9月28日上奏时,在此折前另有一折,大谈淸军在慈谿、余姚与英船风鸢号交战获胜事。显然,伊里布此时还摸不清道光帝的底牌,对他进行的交涉活动,多方掩饰,恐怕此种被当时人认为过于软弱的举动,会引起道光帝的愤怒。
  24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497页。懿律在照会中还蛮横地提到,已扣留了中国30多艘民船,若清方释俘,英方放船,企图以此作为交换条件。伊里布对此没有回答。
  25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26. 张喜:《探夷说帖》,《鸦片战争》第5册,第336页。
 
  1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2. 关于10月3日懿律的照会,我未能查到原文,伊里布奏折中称,“其大致与前文约略相同”(指9月29日照会);又据?律后来的照会,10月3日照会似为义律与伊里布会谈记睪的备忘录(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498页)。关于10月4日伊里布照会,见上书,第91至92页。
  3. 奥塞隆尼:《对华战争记》,第54页。海军的病况不详。
  4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496页。值得注意的是,懿律和义律的这一计划是违反巴麦尊训令的,巴麦尊后在1841年2月3日的指示中,对懿律和义律撤出舟山的理由予以全面的驳斥(马士:《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》中译本,第1卷,第720至726页)。
  5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第98至99页(此即当时英军的译本);第498页(此即今人的译本)。两者可对照阅读。
  6. 伊里布后来在奏折中抱怨道惟是该夷性情狡诈,变幻多端,其文理尤属不通,多有不可解释之处。”(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2册,第475页》
  7. 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99至100页。此时,伊里布奉到道光帝的谕旨,令其将战俘押解广东。于是,伊里布在复照中称,如果立即归地,可立即释俘,如果将归地与其它事件一并讨论,将把战俘解往广东由琦善处理。
  8. 未见照会原件,其内容据伊里布奏折(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2册,第475页)。
  9. 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2册,第476页。
  10. 道光帝9月17日谕旨中称,对南下英军“不必开放枪炮,但以守御为重,勿以攻击为先”。这里不应包括定海英军。最明显的证据是,9月18日,道光帝谕令伊里布对林则徐所奏以民众制服英军的办法作出判断,可见道光帝没有改变武力收复定海的旨意。但此时的道光帝完全被伊里布牵着鼻子走,在伊里布的这份照会进呈后,道光帝朱批“所谕甚是”。
  11. 该照会的原译本未见,此据今人译本,见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498至499页。英方要求伊里布发布“告示”的主要原因是,英军占领舟山后,浙江巡抚乌尔恭额仿效广东的做法,颁示赏格,鼓励民众捉拿英军。英方再求伊里布再出“告示”,取消赏格,并让定海百姓俯首听命。
  12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13. 张喜:《探夷说帖》,《鸦片战争》第5册,第336至342页。据张喜称,27日派张喜备鸡鸭牛羊“赏犒”英军,是出自张喜的建议,目的是为了能见到懿律,并侦察敌情。伊里布给他的任务是探明英舰船数量,并邀懿律来见。然此“赏犒”行动当时颇受非议。
  14. 照会原文未见,据伊里布奏,该照会“仍系求出告示,并无他语”(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102页)。
  15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第104页。伊里布亦于10月30日上奏道光帝,将此处理结果上闻。而道光帝似乎默认了他的做法,没有评论。
  16. 未见到原文,此处内容引自伊里布奏折。
  17. 被人们广泛引用的宾汉《英军在华作战记》中译本,很可能增加了这种误解。该书称懿律通告,“总司令现须通知远征军队:两国谈判期间,钦差大臣和本人之间业已订立了停战协定……”(《鸦片战争)第5册,第129页)查英文原著,“业已订立停战协定”一语,作“a truce have been agreed”,其准确含义是“已经达成了停战”,并无“订立”和“协定”的意思。
  18. 《中国丛报》,第9卷,第531页。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105页。
  19. ?懿律在通告中称,英军占领的岛屿为舟山本岛及其附近小岛,但其英文岛名(许多是英方自己命名的)我很难对应现在的中文岛名,但从通告来看,双方的界线大约在今崎头洋、金塘港一带。
  20. 关于浙江停战问题,伊里布七次上奏的时间为:道光二十年九月初三日(附英方照会两件、清方照会两件),九月初九日(附英方照会三件,清方照会两件),九月十四日(附英方、清方照会各一件),九月十九日(附英方、清方照会各一件),十月初六日(附英方照会两件、清方照会和告示共三件),十月十二日(附英方照会一件),十月二十二日(附英方、清方照会各一件)。以上奏折,现均全文发表,见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2册。由于档案保管的原因,附件不全,主要是九月初九日,十九日,十月初六日、十二日奏折所附英方八件照会。但伊里布所发出的照会是全的。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虽收录了这些奏折的摘要,但因篇幅关系,刪去了附件,同时也将折内关于随奏进呈附件的说明文字也一并删去,使人们很容易误解伊里布将收到或发出的照会隐匿不报。
  21. 此时浙江镇海、宁波、乍浦一带共有防兵1万余名,伊里布计划撤退5100名,存留5400名。但他在执行时颇有心计,恐事后武力不足,每隔数日撤退百十名,至1个月后,形势有变,仍有防兵9800名,伊里布便停止裁撤(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114页,第165页)。
  22. 参见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648—759页。
  23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751—753、759—760页。道光帝收到伊里布2月2日的奏折,极度失望,朱批不料汝如此游疑畏葸,何能为国宣力也?”
  24. 张喜:《探夷说帖》,《鸦片战争》第5册,第348页。伊里布后来奏称,他于2月21日才收到江苏的咨会,显系为掩盖其擅权自专而作了手脚(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193页)。
  25. 据张喜的《探夷说帖》,2月22日晚,伊里布与余步云商议时,为是否出兵而犹豫不决,恐“获按兵不动之咎”。后伊里布称进兵不胜,其罪轻,按兵不动,其罪重”,乃定计出兵。
  26. 以上记述据张喜的《探夷说帖》。英方的记载可验证张喜的说法,《英军在华作战记》称,英军交还舟山时,清方只有张喜和几名下级军官(《鸦片战争》,第5册,第136页)。按照伊里布后来的奏折,3000清军搭乘150艘船开往舟山。伊里布2月22日子夜方下决心,若无事先的计划,3000清军需集结,150艘船需调动,没有一二天时间是很难完成的。由此看来,葛云飞等部的迟到,可能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。但是,作为统帅的伊里布为何如此决策,交由葛云飞看管的安突德等人为何不随军行动,都是很难解释的。由此看来,无论是伊里布,还是葛云飞等人,虽已动兵,但似乎都有意避战。
 
  1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2. 《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》,第25页,第52页,第57页,第60至61页,第63页,第69页,第44至45页,第48页,第58页,第71页,第79至81页,第492页,第89至93页,第100至104页,第192页至196页。
  3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4. 张喜在实际交往中,对英方军事力量了解颇详,见《探夷说帖》、《鸦片战争》第5册,第337页,第339页,第344页,第346至347页
  5. 英军撤离舟山是义律擅权的决定,详见后节。由此可见,伊里布本无出路可言。
  6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7. 本节的撰写,我在多处受益于佐佐木正哉先生的论文:《论所谓《穿鼻草约》》中译本见《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和林则徐》上,福建人民出版社,1989年);《鸦片战争研究——从英军进攻广州到义律被免职》第一部分“交涉破裂与开战准备",第四部分“琦善的革职被捕及其在香港问题上的交涉”(中译本见《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》第8辑,第15辑);第八部分“对琦善的审判”(见日《近代中国》杂志,第11卷);《鸦片战争初期的军事与外交》(见日本《军事史学》第5卷,第2号)。后两种日文论文由李少军先生翻译并提供。
  8. 转引自严中平:《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》,《近代史资料》1958年第4期,第72至76页。
  9. 马士:《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》中译本,第1卷,第714页,第713页,第305至306页,第735页。
  10. 转引自严中平:《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》,《近代史资料》1958年第4期,第72至76页。
  11. 这方面的证据是:一、琦善一到广州,很快提出鸦片赔银500万两的方案,他虽在照会中称“其银并非大皇帝准给,系本大臣爵阁部堂另行筹办”(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30页),但在奏折中亦明确说明此事,若无道光帝的批准,琦善决不敢如此办理。二、1840年11月御史曹履泰奏称,赔偿烟价须英军交还舟山后方可给予(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1册,第540页)。此时琦善尚未到达广州,言官即有此议,可见道光帝同意赔偿在当时京城已为许多人所知,不再是秘密了。
  12. 当时琦善和伊里布与英方的往来照会,皆随奏附呈御览,道光帝没有表示异议,可视为道光帝已经默许。
  13. 对于懿律的去职,当时和后来都有许多评论。我以为,懿律与他的堂弟义律在政策上有分歧,当为事实;而其身体有病,也是事实。他的离华,有着双重的原因。
  14. 马士:《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》中译本,第1卷,第714页,第713页,第305至306页,第735页。
  15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16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17. 马士:《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》中译本,第1卷,第714页,第713页,第305至306页,第735页。
  18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19. 马士:《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》中译本,第1卷,第714页,第713页,第305至306页,第735页。
  20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21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22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23. 从北京到广州的“五百里”、“六百里”谕旨需时约14至19天。据1841年1月18日琦善奏折,他已经收到道光帝1840年12月30日的谕旨,但未称具体时间(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2册,第765页,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铅印本误为1月20日发);而12月25日的谕旨,琦善奏折中未提及。这种不寻常的做法,反映出琦善抗旨的意向。
  24. 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,第3册,第39页。这一时间又可得到林则徐的验证,见《林则徐集》日记,第379页。
  25. 关于“割让”香港一事,琦善一直存有误解,而这种误解又似肇因于义律。1840年12月29日,义律在照会中写道:“惟求予给外洋一所,俾得英人竖旗自治,如西洋人在澳门竖旗自治无异。”(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46页)“予给”一词作何解,姑且不论,“如西洋人在澳门”一语,就不能不使琦善发生误会。澳门是葡萄牙人向中国租借的居留地,不是葡萄牙的领土,清政府亦在此保留了许多权力。而琦善1841年1月11日复照义律时,称给予口外外洋寄居一所。”(同上书,第61页)“寄居”一词的含义应当最清楚的。又,琦善在其奏折中,一直以澳门为例来说明香港的地位问题。
  26. 义律致巴麦尊,1841年2月13日,转引自佐佐木正哉:《论所谓《穿鼻条约》草案》,中译本见《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和林则徐》上册,福建人民出版社,1989年版。
 
  1. 1841年2月7日,义律致琦善照会中称据差人称,请于本月二十日(2月11日)再行面谭等语。”(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79页)可见这次会谈是琦善主动提议的,尽管他后来在奏折中否认。
  2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711至713页。有论者据该谕旨中有“通谕中外”一语,认为是道光帝正式宣战。这是一种误解。此处的“中外”,并非是今日之“中国与外国”之意中”是指“宮中”,如“留中不发”等等。”外”与“中”对立,指“宫外”,即“官民人等”之意。另外,当时中国对国际法中的“宣战”程序亦毫无所知。
  3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4. 义律致巴麦尊,1841年2月13日,转引自佐佐木正哉:《论所谓《穿鼻条约》草案》,中译本见《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和林则徐》上册,福建人民出版社,1989年版。
  5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6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30、989—990、608、618、632、812—814、719页。
  7. 《林则徐集》日记,第381至382页。琦善在奏折中对收到此谕旨的时间,多加掩饰。1841年2月14日,他在奏折中含混地说道昨奉垂询……”好像是2月13日才收到此谕。这显然是为了掩盖他抗旨,继续与英方会谈的行为(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14页)。
  8. 《鸦片战争档案史料》第3册,第92至94页。怡良是在林则徐等人的策划下出奏的。怡良的奏折中称:“该大臣到粤如何办理,虽未经知会到臣……”言下之意是琦善到广东后一直对他封锁消息,这是很值得怀疑的。义律的告示2月1日发布,伯麦致赖恩爵的照会1月28日发出,按照当时的通讯速度,广州于2月3日便可得到消息。据林则徐日记,琦善2月10日离开广州前,曾于2月4日和5日有两次与林则徐、怡良会谈,即使琦不表白,怡良又为何不问?琦善后来受审时,对怡良的这种说法完全否认琦善与怡良系属同官,时常接见,岂能不谈公事?惟因夷务机密,有未及相商之处……”(同上书,第472页)由此可见,怡良若是琦善未告真情,完全有机会询问清楚,而他乘琦善刚离开广州,便上奏弹劾,目的就不是弄清真相而是扳倒琦善了。又据这一时期林则徐致怡良的信件,怡良出奏时非常注意保密。
  9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10. 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27—52、61一62、75、80—84页。
  11. 鲍鹏续供,《鸦片战争》,第3册,第253页。
  12. 《筹办夷务始末》道光朝,第2册,第815页。后来琦善打算将香港一处地方扩大为全岛,但鲍鹏最终未给文件,故应不视为出价之列。从当时的情形来看,琦善拟定的《酌定章程》,是对义律1月20日宣布的四项初步协定的还价。尽管两者之间差距甚大,但琦善致义律的照会诡称:“本月初九日酌定四条,寄阅大意,亦与贵公使大臣所拟,不甚相远,不过汉文通顺,是以语句字面,每有不同。今若逐条辩论,转滋意气……”(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79页)
  13. 《善定事宜》中文本,见佐佐木正哉:《鸦片战争の研究》资料篇,第81至82页。据见过该条约英文本的佐佐木正哉所述,条约的英文本与中文本还是有所区别的,并在其论文:《论所谓《穿鼻条约》草案》中予以说明。此处是结合两种文本叙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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